就业协议是单位与个人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达成的就业意向。

一、方法/步骤

1.毕业生本人填写“就业协议书”;

2.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情况下,上级主管单位栏应填写人事局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以便派遣和迁移户口档案;如若招聘单位是部队、中央单位、省管企事业单位只需加盖单位公章即可。毕业生于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暂时无法办理户口、档案转移手续,可凭借与单位签署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关系,签订就业协议书。)

3.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将“就业协议书”交至学校院系,由学校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纳入就业计划派遣;

4.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将“就业协议书”交至学校就业科,由就业科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学校各留一份。

二、注意事项

1.“就业协议书”每人只能有一份,翻版及复印均无效;所以应妥善保管,若遇破损、丢失等情况,需有院(系)书面证明,到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补发;

2.为更好地维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应在双方商定的情况下对劳动期限、违约金、试用期待遇及转正后的薪资待遇进行注明;

3.现在校方已由签约方变为鉴证方,即“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约后即可生效。

4.“就业协议书”中档案转寄地址、单位、邮编应填写清楚、详实,以免档案误投,损害毕业生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