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6.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证明。             

7.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9.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免收服务费用。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派遣证。

10.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4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

11.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展期还贷提供帮助。

12.有条件的高校可拿出部分奖学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开展志愿服务。

——《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

——《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阿(中青联发[2004]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育厅【200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