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门: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17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41126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教育部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小微企业就业。

第三条 学生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和残疾与否而受歧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的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生就业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系两级管理,以系为主体的管理机制。以激发系活力和创新力为核心,以目标管理为导向,以绩效考核为重点,降低管理重心,充分调动系就业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院就业工作整体水平。

第六条 六盘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简称“招就中心”)为学院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院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系是就业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全面开展本系学生的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管理工作,需指定辅导员专门负责就业工作。

第七条 招就中心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负责统筹全院学生就业工作,为系就业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开展督查、考核、评比、表彰工作。其履行职责应由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转变、从事务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从集中管理向相对分散管理转变。

(二)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就业工作制度体系。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建成合理的人才梯队,逐步打造职业化、专家型的就业工作教师骨干团队。

(三)负责制定全院就业工作年度计划,制定就业工作考核目标,对系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

(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职业生涯教育体系,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总体目标,指导各系开展职业生涯教育。

(五)负责就业指导课教学的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指导课的课程建设。

(六)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就业。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做好相关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拓宽各类就业渠道,培育就业市场,收集、整理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加强与行业协会、地方人事部门、创业园区和社会公共职介机构的合作;牵头举办综合性大型就业市场,指导各系举办专场招聘会及系级就业市场,为用人单位来院招聘提供支持和服务。

(八)对用人单位进行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建立并完善学院用人单位星级数据库,加强数据库动态管理,确保数据常更常新。

(九)做好毕业生就业的统计工作,指导各系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生源上报和毕业生就业进展上报工作,向上级报送学院各类就业相关信息数据。

(十)负责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鉴章、换领及毕业生报到证打印、改派、发放工作。

(十一)做好就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维护就业信息网日常运行。

(十二)做好就业困难生帮扶工作,建立和完善院级就业困难生帮扶机制。

(十三)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并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反馈社会对我院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及建议。

(十四)指导各系做好相关评奖评优工作。

(十五)完成主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系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学院就业工作考核指标。

(二)建立健全系级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本系就业工作制度,制定本系就业工作年度计划,指导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三)负责本系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和掌握本系毕业生的思想情况,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四)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生涯发展教育活动,提供职业生涯咨询服务。负责开展本系就业工作相关科研项目,结合本系实际,积极创建能体现本系特色的就业工作品牌。

(五)负责本系学生生涯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六)做好本系毕业生基层就业工作,完成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到村任职计划、社区服务计划、特岗计划等项目的组织和报名工作。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七)联络走访用人单位,针对本系专业设置及毕业生整体情况,挖掘就业资源,积极举办系级就业市场及专场招聘会,协助招就中心做好综合性大型就业招聘活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系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招聘活动。

(八)负责建立并完善本系用人单位星级数据库,对用人单位资源进行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指派专人对口联络企业,完善与企业对接制度。

(九)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工作,并向招就中心提供毕业生的详细资料。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进展调查统计和生源信息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情况的准确真实,按要求报送毕业生毕业去向凭证材料。

(十)负责指导本系毕业生制作简历、填写《毕业生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实习协议和《协议书》的登记工作及报到证派发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各类信息平台做好就业工作。

(十二)负责建立本系全程就业帮扶体系,特别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残疾毕业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建立就业困难生数据库,全力保障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

(十三)做好本系就业工作总结和就业质量报告的编制工作,对本系毕业生的工作表现以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和教育教学的反映进行追踪调查,及时总结分析社会对本系各专业办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十四)做好本系就业工作评奖评优工作,制定评选细则。

(十五)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对毕业生的主要要求

(一)认真学习各级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掌握就业程序。

(二)接受学院、系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三) 认真完成学院就业指导课程,做好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四)认真准备简历和其他求职资料,按时填写《推荐表》。

(五)积极参加各类就业招聘会,充分珍惜学院和系为毕业生提供的一切就业资源,主动寻找就业途径,把握就业先机。

(六)注重诚信品质,以诚恳、友善、尊重的态度自行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签约或毁约事宜。

(七)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院名誉。

(八)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离校前主动完成所有离校及户籍转移手续。

(九)拿到毕业生报到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

第三章 就业指导和毕业鉴定

第十条 就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对学生进行就业法规、国家和地方就业形势与政策的宣传,开展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以及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或发布就业专刊等各种形式。

第十三条 各系《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两门课程的授课老师要认真备课,开展好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效果,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对不同年级学生开展层级递进的职业生涯教育

(一)一年级的职业生涯教育,侧重于让学生了解自己的职业兴趣、职业性格和能力以及发展方向,对自己形成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定位。

(二)二年级的职业生涯教育,侧重于择业心理准备、职业认知和专业能力培养等,提升岗位适应力。

(三)三年级的职业生涯教育,侧重于求职择业技巧、就业法律知识、就业观念与原则和求职择业基本原则等,更加全面的为就业做准备。

(四)四年级的职业生涯教育,侧重于就业政策、就业形势、求职择业的程序和方法、就业信息利用方法的指导等,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各系要认真组织,坚持公开、民主、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

第四章 就业招聘会(就业市场)的管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是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学习和管理。在校内举行的招聘活动统一由招就中心监督。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的形式主要有:学院举办的大型招聘会;各系举办的专场就业招聘会;国家、省市、地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其他招聘会和网上双选会。

第二十条 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发挥网络就业市场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通过就业市场自主录用毕业生,洽谈中应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自愿参加就业招聘会。洽谈达成意向,要向用人单位提供院系两级鉴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第二十三条 院系两级应及时向学生公布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五章 《推荐表》和《协议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推荐表》是毕业生求职应聘的推荐材料,一式三份,由各系审核并填写在校表现后加盖系章,在规定时间内到招就中心鉴章。

第二十五条 《协议书》由贵州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由招就中心统一发放,人手一份,按编号发放使用。《协议书》一式四联,毕业生、用人单位和系各执一联,第四联存学院备查。

第二十六条 《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院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协议书》原则上不补发,确因损坏和遗失,则需写明详细原因及经过,经各系核查、招就中心同意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所持学院下发的《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院,交他人使用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由学院鉴章。

第六章 毕业派遣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经主管部门办理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违约责任自负,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或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学院不再推荐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工作,如提出解除原协议,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截止毕业时尚未落实去向的毕业生须在离校前填写《六盘水师范学院待就业应届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不得因就业违反学院其他管理规定,违者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改派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为就业手续的办理期限。

第三十七条 毕业两年内允许进行首次办理报到证,毕业一年内允许进行报到证违约或改派办理。其他基层就业等项目学生,凭服务期满证明,可以在期满后,按应届生予以办理就业手续,即以期满时为起始时间,进行两年内首次办理,一年内违约或改派办理,若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因毕业生主观原因,在派遣后单方面毁约,未经过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学院不予办理改派手续,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自负。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工作人员,学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信息、就业进展和毕业去向凭证等其他重要信息,导致毕业生无法正常就业,影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

(二)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院不再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一)无正常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被单位退回的;

(三)欺骗用人单位,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院声誉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不低于当年学生学费的1%作为就业工作经费,根据当年毕业生人数向各系进行划拨,所核拨的经费要确保用于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需求调查、供需见面、毕业生跟踪调查、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等日常工作和大型招聘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六盘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六盘水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