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绿色通道”

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先落户后就业,择业期为2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对未落户就业单位的,择业期内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到乡(镇)工作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县,乡党政机关在编制限额内接收全日制博士,硕士,可按特殊职位考录,简化程序:依据德才条件,可分别享受副县级和正科级工资,福利待遇。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聘任。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穷地区就业:

   到国家和省定贫困乡就业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从2006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报考公务员,省属高校研究生或成人专升本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或录取。对自愿到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代为偿还。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公务员和补充事业单位人员向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倾斜

今后,凡省,市,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出现空额时,要优先录用或招聘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开始,省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低于50%,以后可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省,市所属的由财政拨款的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应划出一定比例招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实施“大学生村干部”和“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计划:

2005年下半年起,在全省逐步实施“大学生村干部”计划,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省每个村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使全省村级干部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大学生村干部”使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依法选举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有条件的提倡交叉任职。在村任职原则上要满3年,生活补贴原则上由市县乡财政统筹解决。切实落实好“大学生村干部”报考公务员,研究生等优惠政策。制定“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计划,其优惠政策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生人事厅关于实施“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52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0号)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豫办【200536号)